???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已經2009年11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徐守盛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甘肅省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甘肅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和具有相關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和分級負責相結合、綜合監督管理和行業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章 政府職責
第四條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負有以下監督管理責任:
(一)宣傳、貫徹落實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
(二)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級政府工作的整體規劃和年度計劃,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定期研究、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重大問題;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有關責任人的工作職責,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
(五)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檢查,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有效監控,對重大事故隱患責令排除,情況緊急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六)制定重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定期組織演練,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七)根據安全生產事故等級等有關規定,報告、調查、處理轄區內安全生產事故,組織協調傷員救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轄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分管領導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六條 各級政府的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管理目標,定期召集全體會議,聽取安全生產工作匯報,分析研究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安排部署安全生產工作。
第七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出的安全生產決定;協助上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排查事故隱患,制止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工作職責。
第三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各級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組織調查處理安全生產事故,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對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和工礦商貿作業場所職業衛生實施監督管理,并負責相關安全生產的行政許可工作;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對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實施監督考核;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主管部門部署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一)發展與改革部門:負責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新建、改建、擴建重大建設工程項目(設施)審批和竣工驗收時,督促項目單位落實安全生產和職業防護技術措施。
(二)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督促國有出資和控股企業主要負責人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對企業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進行業績考核;落實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三)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消防,民用爆破器材、危險物品、劇毒物品購買運輸使用,煙花爆竹燃放、大型群眾性活動及公共安全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交通運輸部門:負責道路及水上交通運輸行業安全監督管理,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和從業人員實施監督管理;對公路、民航建設項目的施工安全和重點路段、危險路段、事故多發路段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筑施工企業、市政工程和城市燃氣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檢查工程參建各方安全責任履行情況,定期開展對相關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六)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礦業秩序整頓和資源整合工作,打擊亂采濫挖、超層越界等非法違法采礦行為,配合、協調有關部門做好礦山、地質勘探和廢棄礦點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治地質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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