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依據程度不同,可分為一般、重大二個等級,一般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由設區市、縣(市、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調查處置和處理,重大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由省海洋與漁業廳負責調查處置和處理。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其他情形的,為一般海洋環境污染損害:
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上、間接損失在3000萬元以上的;
污染海域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的;
溢油量在10噸以上的。
第二十七條 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或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共同負責調查處置和處理。
第二十八條 污染事故發生地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接受有關當事人提出的污染事故賠償調解申請,并主動開展調解工作。
第二十九條 污染事故造成漁業經濟損失的,按照污染事故的等級,由縣級以上(含縣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依照《漁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對污染責任單位和個人給予處罰;并責令賠償漁業資源損失。
第三十條 在污染事件應急調查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由其所在單位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成作出書面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㈠不及時報告并處置污染事故的;
㈡不按本辦法執行,不履行職責的;
㈢因失職、瀆職造成群眾生命財產嚴重損失和重大群體性突發事件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㈠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
㈡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是指由于單位和個人將某種物質或能量引入海洋或內陸漁業水域,損壞漁業水體使用功能,影響漁業水域內的生物繁殖、生長或造成該生物死亡、數量減少,以及造成該生物有毒有害物質積累、質量下降等,對漁業資源和漁業生產造成損害的事實。
㈢漁業水域污染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漁業生產設施損失、漁具損失、清除污染費用、天然漁業資源恢復費用以及污染事故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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