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財政部、保監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令第5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于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
第三條 救助基金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ㄒ唬┦∪嗣裾闪ⅰ案=ㄊ〉缆方煌ㄊ鹿噬鐣戎鸸ぷ黝I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救助基金領導小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擔任組長,財政、保監、公安、衛生、農業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省救助基金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省財政廳。
省救助基金領導小組負責協調、研究救助基金的運作,審定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提交的重要議題和有關事項。
省救助基金領導小組實行年會制度和聯絡員制度,并根據實際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二)救助基金實行省級和設區市、縣(市)級兩級管理制度。財政部門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門。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會同相關部門研究制定救助基金的有關政策,并對各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設區市、縣(市)財政部門負責對同級救助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ㄈ┦『驮O區市、縣(市)人民政府須設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并掛靠在同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原則上各市轄區不設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業務由設區市救助基金管理機構辦理;個別特殊的市轄區需單獨設立救助基金管理分支機構的,由設區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
第四條 福建保監局負責對保險公司是否按照規定及時足額向省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繳納救助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設區市、縣(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搶救費用,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設區市、縣(市)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負責協助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涉及農業機械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設區市、縣(市)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及時搶救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及依法申請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并負責審核當地醫療機構有關搶救費用證明材料。
第二章 救助基金籌集
第五條 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
?。ㄒ唬┌凑諜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
?。ǘ┑胤秸凑毡kU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
?。ㄈξ窗凑找幎ㄍ侗=粡婋U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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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戎鸸芾頇C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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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資金。
第六條 每年3月15日前,省財政廳會同福建保監局根據財政部和保監會確定的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和上一年度救助基金收支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原則,確定本省具體提取比例。
第七條 辦理交強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確定的比例,從交強險保險費中提取資金,并在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銀行轉賬方式全額轉入省級救助基金特設專戶。
第八條省財政廳應當根據當年預算于每季度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按照上一季度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和救助基金收支情況,向省級救助基金撥付財政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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