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廳屬事業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為規范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提高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客觀、公正、及時、有效地處理和解決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我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了《福建省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處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處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各級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海洋與漁業執法機構、環境監測部門的職責與分工,建立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客觀、公正、及時、有效地調查處理各類海洋環境污染損害和漁業水域污染事故(以下簡稱“污染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法律、法規賦予的福建省管轄海域和內陸漁業水域發生各類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置和處理,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負責轄區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置和處理工作。其所屬的執法機構和環境監測部門,分別承擔污染事故的具體調查處理和監測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制定本地區的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和處理辦法,負責轄區內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置和處理,并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備案)。
第五條 污染事故的應急調查處置和處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㈠從速調查,及時報告;
㈡有效應急處置,防止污染擴大;
㈢屬地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
㈣誰主管、誰負責。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 省海洋與漁業廳成立污染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應急調查組和應急專家組。
第七條 應急領導小組由廳分管領導及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資源環境保護處、政策法規與規劃處、漁業處、加工流通與質量監督處、省海洋環境與漁業資源監測中心、省水產研究所、省淡水水產研究所等成員單位的主要領導組成。污染事故發生地的設區市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在事故發生和處置期間參加應急領導小組工作。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分管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任組長,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主要領導任副組長。
第八條 應急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㈠負責啟動和終止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和處理等應急工作;
㈡指揮、組織、協調和監督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置和處理工作;
㈢審定污染事故調查處置和處理終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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