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鎮江市一農家女在一家個體企業打工受傷,歷經勞動復議、仲裁,法院兩審,最終維權。本案涉及的3個法律問題應引起人們的廣泛關注:1)個體戶雇工受傷是否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職工個人投保的商業保險能否沖抵工傷待遇;3)企業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企業應否承擔法律責任。
個體戶雇工受傷
吳桂芳,江蘇省鎮江新區姚橋鎮大東漕村農民,今年55歲。2003年2月,吳桂芳到鎮江新區姚橋漕紅塑料磨料廠(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漕紅塑磨廠)從事雜工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漕紅塑磨廠也未為吳桂芳繳納工傷保險。2005年2月至11月間,吳桂芳的工資為3443.8元,月平均工資為344.38元。2005年12月4日,吳桂芳在工作中被造粒機軋傷,右手四指毀損。事故發生后,吳桂芳被送往鎮江市丹徒區人民醫院治療,至2006年1月18日出院,住院治療45天,吳桂芳共花費醫療費1萬2764.10元(其中漕紅塑磨廠墊付了8000元)。2006年1月21日,吳桂芳又進入鎮江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花費醫療費19.90元。
申請工傷認定
經吳桂芳家人申請,2006年5月30日,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吳桂芳為工傷。
漕紅塑磨廠不服,申請復議。2006年11月14日,鎮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鎮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
2006年7月24日,鎮江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吳桂芳為六級傷殘。吳桂芳墊付了鑒定費280元。
由于2005年1月25日吳桂芳在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市分公司投保全家福險種。吳桂芳出事后,2006年11月15日,保險公司理賠給吳桂芳保險金7050元。
后吳桂芳申請勞動仲裁。2007年3月22日,鎮江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漕紅塑磨廠支付吳桂芳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4752元、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1萬4480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間補償費2600元、營養費450元、醫療費5261.55元。仲裁費400元由吳桂芳墊付。
應否扣減商業保險
漕紅塑磨廠不服,向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起訴,提出應在醫療費用中扣減保險公司理賠給吳桂芳的保險金7050元。
鎮江市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因工負傷,用人單位應保障勞動者依法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本案中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漕紅塑磨廠應當為吳桂芳參加工傷保險。在漕紅塑磨廠未為吳桂芳辦理工傷保險期間,吳桂芳發生工傷,漕紅塑磨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吳桂芳各項工傷待遇。
關于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市分公司理賠給吳桂芳保險金7050元,因該款系吳桂芳投保了商業保險所得保險金,與吳桂芳因工傷享受工傷待遇系不同法律關系。漕紅塑磨廠要求在醫療費用中扣減保險金7050元,缺乏依據,不予采納。
據此,2007年7月,鎮江經濟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漕紅塑磨廠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支付給吳桂芳醫療費4784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100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3萬4752元、一次性工傷就業補助金1萬4480元、鑒定費280元、停工留薪期間補償費2600元、營養費450元、仲裁費400元,合計6萬68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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