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 責任。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題的解釋(法釋〔2003〕20 號)部分條款第十一條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 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 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 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 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 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 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 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 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 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 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 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 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 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 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 應予支持。
??? 代位賠償;臺灣地區《勞動基準法》第62 條則規定,基于承攬關系第三人為雇主 代位賠償。由上述比較可見,《解釋》較之臺灣 地區立法例有下述幾點不足:
??? 其一,勞動者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 責任,依《解釋》的規定,須證明第三 人有侵權行為; 而依臺灣地區立法例, 只需證明第三人與雇主有承攬關系即 可,無需證明第三人有侵權行為。這表 明,《解釋》給勞動者設定的法律救濟成 本高于臺灣地區立法例,并且,臺灣地 區立法例對于防范企業利用項目外包來 逃避勞動法責任,有重要意義。
??? 其二,在未參加工傷保險統籌,而 用人單位喪失支付能力或逃逸,使勞動 者未能獲得工傷賠償的情況下,依《解 釋》第12條的規定,勞動者雖然還可以 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由于 民事賠償適用混合過錯規則,就有可能使勞動者的損失得不到全額賠償。按照 臺灣地區立法例的規定,由第三人負職業災害連帶補償責任,勞動者的這風 險就可避免。
??? 其三,在工程承包的實踐中,就經 濟實力和賠償能力而言,總承包人一般 強于分包人,中間分包人一般強于底層 分包人,發包人往往也強于承包人。當 底層承包人所雇用的勞動者發生人身傷 害時,由雇主為第三人代位賠償(《解 釋》第11條)的風險顯然要大于第三人 為雇主代位賠償的風險。
??? 其四,在第三人和用人單位分別侵 權(即第三人的過錯與用人單位的過錯 不關聯)的場合,如勞動者在上下班途 中因交通事故而受傷,存在兩個侵權行 為;而在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共同侵權的 場合,則只存在一個侵權行為。前一場 合實行雙重賠償還未嘗不可,若兩個侵 權行為各有相應的保險,更有必要實行 雙重賠償;后一場合則應當實行一重賠 償(連帶賠償責任)。因而,《解釋》第12條規定一律實行雙重賠償和臺灣地區 立法例規定一律實行一重賠償,都不盡妥當。即在分別侵權的情形下,兩個侵 權行為并存,理應實行雙重賠償;而在 共同侵權的情形下,只有一個侵權行 為,以實行一重賠償(連帶責任)為宜。 就整體而言,《解釋》對勞動者保護 的力度不及臺灣地區立法例。借鑒臺灣 地區立法例,建議對《解釋》第 11、12條作如下修改:
??? ——只以第三人與用人單位有承包(分包)關系,作為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的要件。
??? ——民事雇用關系中,不存在第三 人與雇主共同侵權的,強調第三人為雇 主代位賠償。
??? ——勞動關系中,第三人和用人單 位分別侵權的實行雙重賠償,第三人和 用人單位共同侵權的實行一重賠償(連 帶責任)。
作業時玩手機就是在玩命—不享受工傷…
下班后接小孩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參加單位足球賽摔傷,竟也算工傷?
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后,還能要求用…
超齡農民工下班途中出事故,能否認定…
老人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被認定為工亡
開工一天便受傷,工傷薪酬怎么算?
“超齡”勞動者受工傷能獲工傷保險賠…
中午外出吃飯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工傷…
上下班途中員工摔傷是否算工傷
保安早退遇車禍身亡 法院支持認定工傷
工傷職工企業可以辭退或開除嗎?
申請工傷認定過期可以民事損害賠償
雇主責任險不能替代工傷保險
出差期間接受按摩而死亡算工傷嗎?
職工遲到早退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