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考核程序及方法:
(一)聽取匯報。由被考核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匯報本級政府、部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實施和《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所明確的工作任務完成落實情況。
(二)查閱資料。查閱考核對象對 《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狀》所明確的工作任務的研究、計劃、部署、開展和落實等相關會議記錄、文件、資料、檔案及其他有關材料。
(三)實地檢查。根據考核需要,對有關部門、單位、企業進行抽查。
(四)綜合評定。考核領導小組根據考核組年度考核結果對每個考核對象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一條 綜合評定采取評分制 (設定標準分為100分)。其中,對各市 (州)政府的考核,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為40分,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為60分,各市 (州)的考核得分為安全生產控制考核指標得分與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得分之和。對省政府有關部門只考核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滿分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加分 (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過該項設定分):
(一)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總人數比省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每減少1人加1分;較大事故起數與前三年本地區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同比每減少1起加2分。
(二)政府安全生產資金與上一年度同比每增加5%加2分。
(三)成功開展事故搶險救援,避免或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獲得省政府嘉獎的,每嘉獎一次加2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扣分 (扣分最低至該項設定分扣完為止):
(一)生產安全事故死亡總人數比省政府下達的控制考核指標每增加1人扣1分;較大事故起數與前三年本地區較大事故平均起數同比每增加1起扣2分。
(二)年度考核有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 “一票否決”項的,每項扣5分。
第十二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達標和不達標四個等次。
(一)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
(二)考核得分在80—89分的為良好;
(三)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為達標;
(四)考核得分不滿70分的為不達標。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優評先 “一票否決”,年度考核綜合評定不能評為 “優秀”、“良好”等次。
(一)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
(二)發生瞞報、謊報或故意拖延遲報事故的;
(三)發生事故后搶險救援行動遲緩、造成損失擴大和惡劣影響的;
(四)對重大安全隱患督辦、治理不利導致嚴重后果的。
第十四條 考核結束由考核領導小組辦公室 (省安委會辦公室)形成考核報告,經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并報省政府批準后,以省政府通報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五條 表彰獎勵。省政府設立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表彰獎勵項目,由省公務員局、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按規定代省政府組織實施。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突出成績的市 (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省政府給予通報表彰,并頒發獎牌和獎金。
年度考核 “優秀”的,給予一等獎獎勵;年度考核 “良好”的,給予二等獎獎勵;年度考核 “達標”的,給予三等獎獎勵。
第十六條 責任追究。省政府對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不落實,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突破年度控制考核指標,安全生產重點工作任務未完成的市 (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對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年度考核 “不達標”的市州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安全生產主要責任人實施行政問責,并嚴肅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 《吉林省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辦法》(吉政辦發 〔2005〕53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安全生產條例
吉林省勞動合同條例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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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森林防火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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