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調查組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特殊情況下,經市政府批準,事故調查報告提交期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技術鑒定所需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
事故調查報告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負責提交市政府。
(二)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7.事故調查組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
(三)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和事故調查組成員的簽名。
(四)事故調查組作出的事故原因、事故性質、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等有關事項,應當取得事故調查組成員或其所屬單位的一致意見;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中加以說明。
八、事故處理
(一)有關單位和部門接到市政府批復后,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二)負責落實對事故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的有關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三)負責落實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的有關部門應當在3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市監察局,并抄送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
(四)事故發生單位接到市政府批復后,應當在批復規定的期限內落實事故處理意見、整改措施,并及時將落實情況向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和相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五)事故調查處理終結后,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將有關材料整理歸檔,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市政府。
(六)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依法對事故責任單位或人員進行立案查處,需要調取有關證據材料的,組長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七)事故調查處理結果由事故調查組組長單位統一向社會公布。依法應當保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九、其他事項
(一)事故調查的有關費用由市財政局列入市安全監管局年度財政預算。
(二)本規程所稱“日”按自然日計算,“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三)本規程由市安全監管局負責解釋,各區、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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