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調查程序
(一)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故情況,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維持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及有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清理或者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或者使用攝影、錄像等技術手段采集證據,妥善保存現場痕跡和物證。
(二)市安全監管局接到市政府委托其負責調查處理的事故報告后,向事故調查組各成員單位發出《關于成立×××事故調查組的通知》,并報送市政府。同時,及時組織負有事故調查處理職責的相關部門人員迅速趕赴事故現場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社會影響惡劣或情況特殊需市政府直接成立事故調查組或另行授權(委托)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的,由市政府指定的組長單位簽發《關于成立×××事故調查組的通知》。
(三)事故調查組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后,應當及時要求與事故發生有關的單位提供下列材料:
1.營業執照;
2.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3.有關的安全技術標準、安全技術交底材料;
4.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檔案;
5.企業及其有關人員的安全生產資質(資格)證書;
6.事故傷亡人員的有關材料(包括身份證、相關上崗證、勞動合同);
7.事故概況(包括人員傷亡情況、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8.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9.事故調查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四)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由調查組成員單位依法抽樣取證、證據登記保存或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五)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由事故調查組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以直接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六)事故調查組調查取證統一使用市安全監管局制作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文書”。
六、調查組職責權力
(一)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經成立,其成員原則上不得變動。
(二)事故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未經事故調查組組長允許,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任何有關事故的信息。
(三)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2.認定事故的性質和事故責任;
3.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4.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四)事故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其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將其追捕歸案。
(五)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取得的原始證據和其他有關資料由市安全監管局或組長單位負責封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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