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促進海上風電有序開發、規范建設和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海上風電項目是指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線以下海域的風電項目,包括在相應開發海域內無居民海島上的風電項目。
第三條 海上風電項目開發建設管理包括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項目授予、項目核準、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施工竣工驗收、運行信息管理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第四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能源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地區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海上風電技術委托全國風電建設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第五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上風電開發建設海域使用和環境保護的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規劃
第六條海上風電規劃包括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和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當與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相協調。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應符合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
第七條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編制和管理,并會同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按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統一部署,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的編制和管理。
第八條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具有國家甲級設計資質的單位,按照規范要求編制本省(區、市)管理海域內的海上風電發展規劃;同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對規劃提出用海初審意見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意見;技術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進行技術審查。
第九條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海上風電技術管理部門,在沿海各省(區、市)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的基礎上,編制全國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組織沿海各省(區、市)能源主管部門、電網企業編制海上風電工程配套電網工程規劃,落實電網接入方案和市場消納方案。
第十條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沿海各省(區、市)海洋主管部門,根據全國和沿海各省(區、市)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經濟發展規劃,做好海上風電發展規劃用海初審和環境影響評價初步審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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