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規定
發 文 號:交通運輸部
發布單位:交通運輸部
發布日期:2010-08-19
實施日期:2010-10-01
第十六條 執法評議考核應當將內部評議與外部評議相結合。
內部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審閱有關報告材料、聽取情況匯報;
(二)組織現場檢查或者暗訪活動;
(三)評查執法案卷,調閱相關文件、資料;
(四)進行專項工作檢查或者專案調查;
(五)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法律水平測試。
外部執法評議考核的主要方法包括:
(一)召開座談會;
(二)發放執法評議卡;
(三)設立公眾意見箱;
(四)開通執法評議專線電話;
(五)聘請監督評議員;
(六)發放問卷調查表;
(七)舉行民意測驗。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中適當加分:
(一)在重大社會事件中行使行政執法職權或者履行法定義務及時、適當,在本地區或者本系統反響良好的;
(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扎實,總結典型經驗,被上級主管部門推廣的。
第十八條 對違法執法自查自糾,并依法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可以減少扣分。
第十九條 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執法評議考核結果進行復核。
第二十條 對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有異議的,相關單位可以自結果通報之日起15日內向負責執法評議考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訴。負責執法評議考核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情況可以重新組織人員復查,并將復查結果書面通知申訴單位。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檔案,如實記錄日常執法評議考核情況,作為年度執法評議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執法反饋制度,適時邀請執法相對人開展執法反饋工作,改進執法工作,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第四章 獎 懲
第二十三條 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是衡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工作實績的重要指標。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單位要予以通報表彰;連續三年被評為優秀的,對單位及主要領導給予嘉獎。
凡申報交通運輸系統全國性榮譽的,執法評議考核結果應當是優秀。
第二十四條 對執法評議考核結果不達標的單位,應當予以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當年評優受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在執法評議考核過程中,發現已辦結的案件或者執法活動確有錯誤或不適當的,應當依法及時糾正。需要追究有關領導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執法責任的,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及執法工作需要,向執法考核中未達標的執法機構派出執法督導組進行有針對性的執法指導,與基層執法機構共同執法,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