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考核標準與獎懲
第十條 獎懲標準
考核分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合格、不合格5個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且未發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并完成瓦斯抽采和綜合利用指標的為一等獎;85分(含85分)—90分,且未發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并完成瓦斯抽采和綜合利用指標的為二等獎;80分(含80分)—85分,且未發生重大以上瓦斯事故,并完成瓦斯抽采和綜合利用指標的為三等獎;60分(含60分)—80分為合格,不獎不罰; 60分以下為不合格,其中50分以上的給予黃牌警告、50分以下的給予紅牌警告。市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領導小組按4個縣、特區、區綜合平均數進行考核。
第十一條 表彰。除在新聞媒體上給予通報表彰外,一等獎獎勵3萬元人民幣;二等獎獎勵2萬元人民幣;三等獎獎勵1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懲處。對連續2次給予紅牌或連續3次給予黃牌的縣、特區、區,對其分管領導、成員單位主要負責人等進行全市通報批評,并將其納入縣、特區、區安全生產考核內容之一,取消集體(個人)安全評先資格。
第十三條 資金來源。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于獎勵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獎勵由市級財政根據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考核結果進行兌現。
第十四條 獎勵資金范圍。主要用于獎勵受獎單位負責開展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的領導及有關工作人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煤礦瓦斯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必須實事求是,對在工作中有弄虛作假的單位、個人,將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等;對造成事故和嚴重后果的,嚴格按事故責任進行追究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重大事故遵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理》(國務院令第394號)的相關規定確定。
第十七條 各縣、特區、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的考核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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