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程序與評分辦法
第六條 考核程序
(一)各縣、特區、區組織季度檢查。每季度開始第一個月10日前,各縣、特區、區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對轄區內煤礦上一季度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每年7月中旬進行半年檢查、次年1月中旬組織年度考核。考核由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主要對各縣、特區、區半年和全年的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檢查督導和考核,并對轄區內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目標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復核,根據考核情況形成全市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目標考核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后,報省煤礦瓦斯治理與綜合利用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七條 考核評分辦法
基本分為100分(定量目標基本分+工作目標基本分),采用倒扣記分法,每項扣分至該項基本分扣完為止。
(一)定量目標,基本分為80分。
1.煤礦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控制目標,基本分60分。
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突破下達的控制指標或發生一起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的,該項不得分;瓦斯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均在控制指標以內的得60分;兩項指標中一項超控制目標的,先記30分,再減去未完成項的扣分(瓦斯事故起數每超一起,扣4分,死亡人數每增加1人扣6分,扣完為止)。
2.瓦斯抽采控制目標,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抽采控制指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為止。
3.瓦斯抽采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瓦斯抽采規劃指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為止。
4.瓦斯綜合利用控制目標,基本分7分。
完成瓦斯綜合利用控制指標,得7分。未完成的,每降低1%扣2分,扣完為止。
5.瓦斯綜合利用規劃目標,基本分3分。
完成瓦斯綜合利用規劃指標,得3分。未完成的,每降低3%扣1分,扣完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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