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明確消防安全職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消防安全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絡。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系統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各崗位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負直接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市、縣(市)、區公安機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的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具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定期召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并依法適時開展檢查督導,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二)將消防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消防經費按標準足額投入,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不斷加強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改善消防裝備;
(三)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并納入城鄉規劃;編制、修訂城市規劃、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當有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參與;
(四)建立科學有效的應急救援社會聯動機制,加強處置重特大災害事故和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
(五)加強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建設和消防技術人才培養,保障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員依法享受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七)組織開展重點防火時期、重大節假日、重大活動的消防安全專項檢查;
(八)對公安機關報請的城鄉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影響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等事項,及時核實情況,并組織或者責成有關部門、單位整改;
(九)對公安機關報請的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意見,依法作出決定,并組織公安機關等部門實施;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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