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對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和上級公安機關確定的單位開展日常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二)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移交的火災隱患單位或者場所依法進行查處;
(三)對群眾舉報投訴的消防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并查處;
(四)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在責令改正的同時,書面報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
(五)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依法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實施臨時查封和強制執行;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并指導、支持和幫助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的消防工作;
(二)建立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責任區三級消防安全責任網絡,并建立消防應急救援體系,接受119指揮中心統一調度;
(三)對轄區單位和住宅區每月組織一次消防安全抽查,在重大節假日前或者期間、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發現火災隱患,應當責令及時改正;對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同時依法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部門報告或者移交。消防監督抽查、檢查應當作抽查、檢查記錄;
(四)根據需要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配置相應的消防裝備,設置消防器材存放點;
(五)針對城中村和城鄉結合部存在的消防安全通道不暢通、亂搭亂建建筑物和構筑物、私搭亂接電器線路等消防安全隱患問題以及經營場所存在的消防違法行為,制定切實有效的整治措施,分期分階段進行整治,消除消防安全隱患;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并組織實施防火公約;
(二)在主要街道或者公共場所設置櫥窗、專欄等固定宣傳設施,定期組織消防宣傳活動;
(三)定期組織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糾正或者制止消防違法行為,督促消除火災隱患;
(四)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五)保障消防車通道暢通,保障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村民委員會還應當根據需要設置消防備用水源和取水設施。
第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教育,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七)根據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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