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其安全許可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辦法。
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及其輔助的儲存,城鎮燃氣輔助的儲存等建設項目,不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本實施辦法所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是指建設項目設立(審批、核準、備案)前的安全審查、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本實施辦法分級負責實施。
建設項目未經安全許可的,不得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
(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中央企業投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和公布本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安全監管總局備案。
第五條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許可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門實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門不得將其接受的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
第二章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
第六條建設項目選址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設立的下列安全條件進行論證:
(一)建設項目內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對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的影響;
(二)建設項目周邊單位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居民生活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三)當地自然條件對建設項目的影響。
第七條申請建設項目設立安全審查前,建設單位應當選擇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五)安全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特別要求的。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對建設項目設立進行安全評價,并對出具的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負責。
建設項目設立安全評價報告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理化性能指標;
(三)危險化學品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四)建設項目的危險、有害因素和危險、有害程度;
(五)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
(六)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及其安全可靠性;
(七)安全對策與建議。
將3-氯丙炔等5種化學品納入《危險化…
加力推進石化化工行業老舊裝置更新改…
關于印發2026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
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目錄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關于印發2025年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
化工事故現場清理安全風險防控指南(…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2017年版)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3年修訂】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
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實施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