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嚴格規范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簡稱民爆器材)安全生產條件,進一步加強民爆器材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從事民爆器材生產活動的企業,應當依照本實施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民爆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安全生產許可證)。
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民爆器材生產活動。
第三條國防科學技術工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國防科工委)負責全國民爆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受國防科工委的委托,負責本轄區內民爆器材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查、考核、頒發及日常監督管理。
第四條民爆器材生產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立健全企業、車間、班組三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參加民爆器材行業組織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資格上崗證書;
(五)特種作業人員應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從事民爆器材生產作業的人員必須通過所在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業或企業自己組織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證書;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交納保險費;
(八)廠房、庫房、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工藝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廠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以及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和規程的要求;
(九)有職業危害防治措施,并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十)經過具有民爆器材安全評價資質單位進行的安全評價,并達到規定標準;
(十一)有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和應急預案;
(十二)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組織或者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十三)具有國防科工委頒發的民爆器材生產企業憑照、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凡獲得民爆器材生產企業憑照的企業,正式生產前,應當向所在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填寫申請審批表(見附表一),并完整、真實地提供本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證照、文件、資料。
第六條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
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屬于受理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和程序的,應予以受理,并于3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3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七條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及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考核。
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組織專家對申請企業進行現場審查考核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現場審查考核時間另行計算。
第八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經審查合格的,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審查完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下列材料報國防科工委備案:
(一)申請審批表;
(二)安全評價報告;
(三)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經審查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國防科工委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由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證》;有異議的,書面通知省區市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門重新審查。
第十條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防科工委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式樣統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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