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范圍,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明施工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ㄈ┘m正違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
監督檢查結束后,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并作為評選優質樣板工程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箱,建立舉報處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檔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劃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ǘ┌l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ㄈ┎灰婪男斜O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采取相應措施,確保文明施工。
第三十八條 各縣建制鎮范圍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占道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2023年修訂]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江西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
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江西省消防條例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
宜春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