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九江市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減少事故隱患和環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營造和諧社會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禁放時間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為:晚上10點至次日早上7點;中、高考當天全天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農歷除夕夜燃放時間不限。
二、禁放區域
九江市中心城區(包括潯陽區、廬山區、九江經濟技術開發區已建成區)內,下列區域或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周邊10米范圍內;
(二)車站、碼頭、機場、交通十字路口等交通樞紐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及其周邊5米范圍內;
(三)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存有機動車的停車場、重要物資倉庫等禁火區或者其他生產、經營、儲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場所及其周邊100米范圍內;
(四)輸、變電設施和通訊設施附近安全保護區內;
(五)黨政機關辦公區、醫療機構、幼兒園、大中專院校及中小學校教學區、福利機構內;
(六)風景名勝點、公園、林地、綠地、苗圃、長江大堤沿線、兩湖(甘棠湖、南門湖)周邊50米范圍內;
(七)軍事設施保護區;
(八)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影(劇)院、賓館、酒店、餐館、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九)建筑物內及其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臺、窗口;
(十)橋梁(含立交橋、過街天橋)、隧道;
(十一)三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地點。
除上述禁放區域外,其它區域為限放區域。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場所,由市政府統一規格式樣,由產權單位或使用單位設置明顯禁放警示標志,并負責看護。
在公園、廣場、兩湖(甘棠湖、南門湖)周邊或其它場地,舉行大型“節慶”活動燃放煙花爆竹,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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