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責任分工
(一)按照“屬地管理、條塊結合、條條保障”的原則,轄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承擔禁放煙花爆竹的主要責任,明確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市直各相關責任部門要服從調度,密切配合,認真履責。駐區各單位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與義務;
(二)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并設立舉報投訴電話,接受群眾的舉報投訴,舉報投訴查實的,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獎勵;
(三)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造成環境衛生問題的監管;
(四)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生產、銷售的監管;
(五)質量監督檢驗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管;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經營監管;
(七)環境保護部門協助做好煙花爆竹造成環境污染問題的監管;
(八)房產部門負責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配合轄區政府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禁放煙花爆竹有關工作;
(九)供銷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經營的行業管理;
(十)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按照各自在煙花爆竹管理中的職責范圍,設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四、宣傳教育
(一)宣傳部門,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禁放煙花爆竹的宣傳發動和輿論監督工作,對典型案例要公開曝光;
(二)教育部門應當對中、小學生開展禁放煙花爆竹的教育工作;
(三)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工作;
(四)武警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全社會的消防安全教育。
五、法律責任
(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燃放煙花爆竹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燃放煙花爆竹未及時清掃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四)公安、行政管理執法、安監、質監、工商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規定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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