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件、料具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并懸掛名稱、品種、規格等標識牌,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不得混放。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堆放砂、石等散體物料,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50厘米的堆放池。
施工現場產生的余土,應當設置高度不低于30厘米的堆放池集中堆放,堆放地點不得靠近圍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并應當采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措施。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廢棄的余土和施工、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清運,運輸應當采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者采取覆蓋措施。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時至凌晨6時)和午間(12時至14時)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經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條 施工可能造成周邊單位、居民出入障礙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采取有效措施,并設置文明公益標語和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當與施工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設施應當科學合理布局,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設置的員工集體宿舍應當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凈高不得小于2.4米,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宿舍應當設置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的床鋪不得超過兩層,嚴禁使用通鋪。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設置的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遠離廁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
(二)具有衛生許可證;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制作間、儲藏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堂的炊事人員應當持身體健康證上崗,炊具、餐具和公共飲水器具應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置水沖式廁所。廁所墻面應當粉刷,地面應當硬化,門窗應當齊全,蹲位之間應當設置隔板,隔板高度不低于0.9米。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符合規定的急救人員、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圍檔,并對施工現場及受影響的周邊環境進行清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并明確支付計劃。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劃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費用清單,并接受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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