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房屋建筑和城市道路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發 文 號: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160號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7-05-29
實施日期:2007-07-01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管理:
(一)制定門衛制度,設置門衛,進入施工現場的施工人員佩戴工作卡;
(二)施工作業區與辦公區、生活區分開設置,并保持安全距離;
(三)施工作業區、辦公區、生活區和現場內的道路進行硬化處理,保證施工現場道路暢通;
(四)適當綠化、美化辦公區與生活區,并加強日常維護;
(五)施工前排查現場內的市政排水設施,采取挖集水坑、排水溝、修建圍堰、及時清淤等措施,避免雨水匯集、倒灌,對易出現雨水倒灌的區域提前作好排水預案;
(六)設置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市政排水設施或者河流,不得將施工污水泥漿溢流到施工現場及周邊路面;
(七)機械設備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布置,建筑材料、構件等分類整齊擺放、設置標牌,并設專人管理;
(八)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堆放現場指定地點,日產日清,確需在現場預留回填土的整齊堆放并用苫布等覆蓋;
(九)在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對駛出的車輛進行清洗;
(十)使用密閉運輸車輛拉運建筑垃圾或者易散落建筑材料,防止散落污物,污染城市道路。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施工經批準占用城市道路的,應當留出居民傾倒垃圾和垃圾清運、糞便清淘作業車輛的通道;確需占用通道的,應當與所在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商議解決,保證環衛作業正常進行。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生活區設置臨時集體宿舍,不得利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作為臨時集體宿舍使用。
臨時集體宿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凈高不得低于2.5米,設置開啟式窗戶,地面使用磚或者水泥鋪裝,保持室內清潔、通風采光良好;
(二)每間宿舍居住員工不得超過20人,通道寬度不得小于0.9米;
(三)使用鋼管式單人床,每人床鋪面積不得小于2平方米,床鋪間距不得小于0.3米并且不超過2層;
(四)統一使用36伏安全電壓照明;
(五)冬季施工的,室內溫度達到16℃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