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四條 對于積極舉報重大危險源防止事故發生有功的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實施。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管理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隱瞞不報或不采取措施,發生重特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財產損失的,對責任人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人,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履行職責,或有失職、瀆職行為,導致本地區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對有關安全生產責任人,依據國務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廣東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予以追究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危險物品: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征,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通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臨界量:指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的一種或一類特定危險物質的存量還不致于發生危險的最大數量。如果超過這個數量,就會發生重大事故,其設施就被定為重大危險源。
第三十九條 國家或省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有新的規定或者新的標準,按其新規定或者新標準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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