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在生產流程、材料、工藝、設備、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國家有關法規、標準發生變化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安全評估,并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承擔重大危險源檢測檢驗的機構及安全評估的中介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并對其作出的檢測檢驗和安全評估的結果負責。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或安全評價報告后,應立即進行初步審查,并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重大危險源評審小組進行審核鑒定。
重大危險源評審小組由安全評估專家組及有關專業人員組成,負責重大危險源的審查和核定工作。具體工作是:
?。ㄒ唬└鶕踩a監督管理部門的組織和安排,對生產經營單位遞交的安全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二)審查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評估報告時,認為有必要的,可赴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現場勘查和情況核實;
(三)對照國家和省的有關標準、規范和規定,核定被審查單位的重大危險源等級;
?。ㄋ模┏鼍摺吨卮笪kU源鑒定意見書》;
評審小組的鑒定意見必須有審查人員簽名,并對其科學性、可靠性負責。
第十三條 評審小組發現重大危險源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按本辦法規定,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生產經營單位掛上《重大危險源公示牌》,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實行社會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在重大危險源掛牌公示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整改完畢。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公示重大危險源的內容包括:
?。ㄒ唬┲卮笪kU源單位;
?。ǘ┲卮笪kU源的名稱;
?。ㄈ┲卮笪kU源的主要危險因素;
?。ㄋ模┲卮笪kU源的等級;
?。ㄎ澹┥a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撠熾[患整改督辦的單位名稱;
第三章 重大危險源的備案
第十五條 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重大危險源報表》報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對新產生的重大危險源,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對已消除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應及時報告核銷。
《重大危險源報表》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基本情況,重大危險源的名稱、類別、數量、等級、位置以及基本特征和周邊環境基本狀況等內容。
第十六條 各鎮(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地區的重大危險源應做好備案工作,并及時將所屬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報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危險源檔案,跟蹤重大危險源監管及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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