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管理
第十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經費、業務、隊伍建設的管理。
鄉鎮政府專職消防隊由轄區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消防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公安消防機構對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和群眾義務消防隊進行監督指導。
第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身份和編制數由省機構編制等部門確定;其人員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消防機構會同人事、勞動保障等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專職消防隊實行晝夜執勤制度,參照公安消防隊的有關規定,建立執勤、訓練、工作、生活秩序,保證隊伍執勤訓練、滅火戰斗和其他任務的完成。
第十九條 專職消防隊的執勤人員和執勤裝備器材,不得擅自用于滅火、訓練和搶險救援以外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條 政府組建的專職消防隊的營房建設、器材裝備、人員及業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所需經費由組建單位負責解決。
第二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建站用地屬公益性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對政府專職消防隊營房建設、消防車輛稅費予以減免。
第二十二條 消防聘用文職人員的年平均工資不低于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年平均工資應高于本地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其他補助、補貼按當地同工齡階段的行業職工待遇確定。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為政府專職消防隊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專職消防隊人員的工資、獎金等參照本單位生產一線職工標準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為本單位的專職消防隊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險并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四條 義務消防隊的器材裝備、學習培訓和出勤補貼等所需經費,由建隊單位負責解決。
義務消防隊應當配置完備的安全防護器材,保護消防隊人員人身安全,減少滅火救援中的人身傷亡。
第二十五條 專職消防隊消防車(艇)應當安裝警示燈,設置專用標志,免繳養路費(航道養護費),執行任務往返途中免交通行費。
第二十六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參加責任區以外的火災撲救及搶險救災,所損耗的燃料、滅火劑和器材裝備等,經公安消防機構核定后,按照下列規定補償:
(一)被施救單位參加保險的,從保險公司賠付的施救費中補償;
(二)被施救單位未參加保險的,由受益單位給予補償;
(三)保險施救費補償不足或者受益單位無能力補償的,受益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補償;
(四)對省內跨地區調動執行滅火、搶險救援任務的裝備物資消耗,省財政部門可以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七條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人員在業務訓練、滅火戰斗或社會搶險救援等活動中因公受傷、致殘或死亡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工傷待遇。符合革命烈士申報條件的,按照規定程序申報。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對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應給予通報并責令其履行職責;逾期不履行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未履行本規定職責的,由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 未依照本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或建立后擅自撤銷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2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企業專職消防隊接到火災報警或者公安消防機構的滅火救援調派指令后,不立即趕赴現場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責任單位處以1000元的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公安消防機構依照本規定制定。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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