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衛生局衛生監督所、各有關醫療衛生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以及《上海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我局組織制定了《上海市職業病報告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7月12日第11次局務會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上海市職業病報告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掌握本市職業病發病情況,制定防治措施,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以及《上海市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職業病危害事故是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的事故,按一次職業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嚴重程度,分為三類:
(一)一般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包括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10人以上50人(包括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包括5人)以下,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包括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發生急性職業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發生職業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四條 市衛生局對全市的職業病報告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縣)衛生局對轄區內的職業病報告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全市的職業病報告管理;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轄區內的職業病報告管理。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監督機構應每季度交換職業病報告及其監督管理信息。
第五條 用人單位、職業病診斷機構和接診遭受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首診醫療機構是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報告單位。
第六條 職業病報告單位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應填報職業病報告卡。職業病報告卡的內容,報告程序和方法按衛生部規定執行。
第七條 下列人員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應當列入報告范圍:
(一)直接從事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
(二)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同崗位輔助工或同一作業場所的其他勞動者;
(三)在作業場所內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崗位與一般作業崗位交叉或混雜布局的,應該包括在該作業場所內從事工作的所有勞動者;
(四)其他急性職業中毒人員。
第八條 用人單位發生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應當向所在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其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并告知患者本人。
職業病診斷機構發現第七條所列的職業病或疑似職業病對象時,屬本市范圍內的,應當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職業病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告知用人單位和患者本人;用人單位在外省市的,應當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填報職業病報告卡。
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第七條所列的職業病疑似對象時,屬本市范圍內的,應當向患者工作單位所在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職業病診斷單位報告并填報疑似職業病報告卡。
第九條 用人單位因事故或其他原因發生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時,應當在發現事故后立即電話報告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
最初接診急性職業病或疑似急性職業病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立即向病人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職業病診斷單位電話報告。
用人單位、醫療衛生機構和有關單位發現職業病危害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應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有關部門,報告時限為發現事故后2小時。
上海市餐飲業大氣污染防治辦法
上海市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實施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2023版)
上海市社會消防組織管理規定
上海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界定標準(20…
上海市非機動車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21年修訂]
上海市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管理辦…
上海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上海市消防條例
上海市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辦法
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2011年修訂】[…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條例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規定
上海市企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實施指南
建設工程消防質量終身負責制責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