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管理,提高火災預防、滅火以及應急救援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分類管理的原則和職業化、規范化、專業化的發展方向。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依法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業務指導、專業培訓和統一管理。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形式
第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和政府專職消防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建設,承擔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專業消防隊。
政府專職消防員,是指在政府專職消防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以及鄉鎮(街道)專職從事防火、滅火以及應急救援工作的非現役人員。
第八條 依法設立的政府專職消防隊按照機構編制部門批準的單位性質進行法人登記,領取組織機構代碼證。
第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建設,按照規模分為一級、二級、三級。
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3輛消防車,不少于24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二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2輛消防車,不少于16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配備不少于1輛消防車,不少于5名政府專職消防員。
第十條 在現有消防隊有效保護范圍外的下列區域或者鄉鎮,應當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建成區面積超過10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10萬以上的鎮,應當建立一級政府專職消防隊;
(二)建成區面積超過5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5萬以上的鎮,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勞動密集型企業集中的鄉鎮(街道),全國和省級重點鎮、歷史文化名鎮,省級以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旅游度假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應當建立二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鄉鎮(街道),根據實際需要建立三級以上政府專職消防隊。三級政府專職消防隊可以依托公安派出所或者其他機構建立。
消防隊在轄區內年出警數連續2年達到全省平均水平2倍的,應當在該區域內增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應當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驗收,驗收合格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有特殊情況確需撤銷的,應當經負責驗收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十二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可以按照規定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街道)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等輔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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