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信息共享、開放服務的系統;
4.有系統維護和換代升級的資金保障;
5.配有維護運行的專職人員。
(七)安全科普平臺。
1.具備固定展示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知識與研究成果的安全科普場所、配套設施和專職工作人員;
2.每年向社會開放天數不少于100天;
3.具有從事安全科普研究設計的能力,安全科普內容豐富;
4.有宣傳、展示安全科普內容的網站或網頁。
(八)事故模擬仿真與物證溯源技術平臺。
1.具有模擬仿真技術研發團隊,專業結構合理,事故現場經驗豐富;
2.具有事故模擬仿真實驗室、設施與裝備;
3.具有較強的生產安全事故物證溯源分析與鑒定能力;
4.具有成功開發事故模擬仿真技術和應用的實例。
(九)技術創新中心。
1.有一支學術水平較高、年齡與知識結構合理、勇于創新的優秀研發團隊;
2.近3年來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科技創新成果(獎項)、發明專利或軟件著作權不少于5項;
3.有穩定的安全生產科技投入,每年投入應在1000萬元以上;
4.近5年內未發生任何違紀違規行為。
七、申報方式和遴選程序。
(一)申報。凡符合條件的單位均可自愿申報,并將申報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監管局或煤礦安監局。中央企業、各部委直屬科研院所、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申報的項目,將申報材料提交至該單位科技管理部門。
(二)推薦。省級安全監管局、煤礦安監局和中央企業、各部委直屬科研院所、教育部直屬重點高校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提出推薦意見。
(三)專家評審。規劃司組織專家對申報單位進行評審,包括形式審查、現場核實和綜合評定。
1.形式審查。主要是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進行符合性審查;
2.現場核實。主要是對申報單位的申報資料內容的真實性逐項核實;
3.綜合評定。主要是對申報單位進行綜合評估,提出符合創建條件單位的候選名單。通過評審合格的單位,確定為支撐平臺創建單位。
(四)驗收。
1.建設。支撐平臺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支撐平臺創建單位提供建設期間所需的相關條件保障;
2.驗收。支撐平臺建設完成后,由創建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推薦單位審核后報規劃司,規劃司組織專家驗收;
3.公示。通過驗收合格的單位,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或主流媒體上進行為期15日的公示;
4.命名。經公示無異議后,經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審定后,向社會公告,命名為“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安全科技支撐平臺”。
八、運行管理。
(一)支撐平臺應加大投入力度,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重大裝備的更新改造。加強人才的培養和形成工作機制建設,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工作制度,完善項目管理責任制和運行記錄檔案管理。
(二)支撐平臺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規劃司報本年度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三)支撐平臺應加大開放力度,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和交流,努力提升引進、吸收、消化再創新能力。
(四)規劃司對支撐平臺運行情況每3年評估一次。對運行情況好,發揮作用大的支撐平臺,優先給予支持。對運行效果差,評估不合格的,將取消其資格,并及時向社會公布評估工作情況。
九、監督管理。
支撐平臺建設與管理工作應嚴格履行工作規程,自覺接受鼓勵上級部門和行政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同時接受全社會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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