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總結和吸取應急處置經驗教訓,不斷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持續改進應急準備工作,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安委會關于進一步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除環境污染事故、核設施事故、國防科研生產事故以外的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三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和監督全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權、委托成立的事故調查組(以下統稱事故調查組),分級負責所調查事故的應急處置評估工作。
上級人民政府安全監管監察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協助下級人民政府事故調查組進行應急處置評估。
第六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單獨設立應急處置評估組,專職負責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事故調查組應急處置評估組組長一般由安全生產應急管理機構人員擔任,有關單位人員參加,并根據需要聘請相關專家參與評估工作。???????????
第七條 應急處置評估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聽取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應急處置現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事故及應急處置情況說明;
(二)現場勘查;
(三)查閱相關文字、音像資料和數據信息;
(四)詢問有關人員;
(五)組織專家論證,必要時可以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技術鑒定。
第八條 事故單位和現場指揮部應當分別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事故調查組和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提交總結報告。總結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況;
(二)先期處置情況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轉與報送情況;
(三)應急預案實施情況;
(四)組織指揮情況;
(五)現場救援方案制定及執行情況;
(六)現場應急救援隊伍工作情況;
(七)現場管理和信息發布情況;
(八)應急資源保障情況;
(九)防控環境影響措施的執行情況;
(十)救援成效、經驗和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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