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者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三十三條商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一)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 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 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 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給予警告。
第三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商務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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