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機構節能辦法
發 文 號: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05號
發布單位:吉林省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2009-04-01
實施日期:2009-06-01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于在公共機構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做出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予以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八條 公共機構開展節能活動節約的費用,可以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節能獎勵。具體的獎勵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 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由有關機關對公共機構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的;(三)未確定人員負責能源消費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的;(四)未按照要求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的;(五)未設置能源管理崗位的;(六)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七)拒絕、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四十條 公共機構不執行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未按照國家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以產品、設備價值20%以上30%以下的罰款;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第四十一條 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對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機構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由有關機關依法責令限期整改;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準、超編制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對車輛采取收回、拍賣、責令退還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三條 使用能源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不能說明充分理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予以通報;并會同有關部門下達節能整改意見書;逾期未改正的,由有關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減少5%以上10%以下下一年度核撥給該單位的財政資金。
第四十四條 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