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公共機構節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機構以及本省駐外省的公共機構,均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開展節能工作。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縣級和市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指導下,負責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下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各級主管部門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提高公共機構人員的節能意識,增強節能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和操作技能。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公共機構節能經費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機構的預算,用于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以及節能的改造、監督管理、宣傳培訓、信息服務和表彰獎勵等活動。
第七條 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對公共機構及其負責人進行績效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二章 節能規劃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將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按年度分解落實到本級公共機構。
第十條 公共機構應當根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結合本單位用能的特點和上一年度用能狀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及其實施方案,有針對性地采取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保證節能目標的完成。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及其實施方案,于每年1月31日前,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三章 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并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糾正用能浪費現象。
第十二條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人員負責能源消費(水、電、氣、煤、油、市政熱力等能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費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公共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費狀況報告。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制定、公布和調整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監督公共機構在能源消耗定額的范圍內使用能源。
第十四條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廣應用節能新產品、新技術,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產品、設備。
第十五條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設備政府采購名錄和環境標志產品政府采購名錄中的產品、設備,不得采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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