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燃放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劃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的區域。
第三十六條舉辦以燃放禮花彈、組合煙花等煙花爆竹為主的焰火晚會,應當按照《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安全規程》的規定,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從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持有省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證》,方可承擔焰火晚會燃放作業。
第三十八條下列場所及其安全距離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氣站及其他生產、銷售、儲存、使用化學危險品的場所;
?。ǘ┕S、礦山內嚴禁煙火的場所;
?。ㄈ┘Z、棉、油、麻及其他可燃物資倉庫和露天堆場;
?。ㄋ模┲攸c文物保護、保存單位和自然保護區;
(五)架空電力線和通訊線路附近;
?。┢渌菀孜<叭松戆踩鸵鸹馂?、爆炸的危險場所和區域。
第七章原材料
第三十九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納入爆炸物品管理范圍。具體辦法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的儲存、運輸管理,按本辦法煙花爆竹的儲存、運輸管理規定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儲存、經營、運輸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四十一條煙花爆竹原材料經營企業必須建立質量檢驗和銷售登記制度。
第四十二條煙花爆竹原材料只能銷售給合法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禁止將煙花爆竹原材料及半成品銷售、提供給非法生產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
禁止非法經營煙花爆竹原材料或者銷售劣質煙花爆竹原材料。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ㄒ唬┪唇浽S可生產、銷售煙花爆竹或者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原材料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二)不按規定購進、批發煙花爆竹及其原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超過許可的范圍、規模生產、銷售煙花爆竹或者超過許可的范圍、規模銷售煙花爆竹原材料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并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的,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ㄋ模┻`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
?。ㄎ澹┻`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不及時辦理許可證變更、注銷手續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予以處罰:
(一)未經許可或者超越許可范圍運輸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款;
?。ǘ┪唇浽S可從事焰火晚會燃放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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