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經營
第二十四條煙花爆竹銷售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零售網點的設立應當符合所在地煙花爆竹銷售的規劃要求。
煙花爆竹銷售實行銷售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申請銷售許可證,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憑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他許可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二十六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儲存倉庫;
(三)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考核合格,從業人員經培訓合格;
(四)有健全的經營、儲存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七條煙花爆竹零售網點申請銷售許可證,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受理并負責頒發,報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煙花爆竹零售網點憑銷售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規定的條件對申請銷售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及相關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在本企業外設立銷售網點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銷售許可證;在企業內銷售本企業產品的,不需要申請銷售許可證。
第三十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可以從生產企業或者其他批發銷售企業購進煙花爆竹產品,不得購進非法生產廠點的產品和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的產品;不得銷售不合格產品。
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到當地批發銷售企業進貨,禁止直接從生產廠家或者其他部門進貨(代銷)。
經營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必須設專柜銷售,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距離,做到專人售貨,專人保管,不準現場試放,不得與其他易燃易爆貨物混放。
第五章運輸
第三十一條煙花爆竹批發銷售企業購買煙花爆竹需要運輸的,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部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憑證運輸。
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并將《爆炸物品運輸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設區市市區范圍內或者本縣(市)境內運輸煙花爆竹,憑買賣合同或者提貨單副聯運輸,可不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三十二條承運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嚴格執行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托運煙花爆竹的批發銷售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派專職押運員押運,并隨車、船攜帶《爆炸物品運輸證》。
第三十三條運輸煙花爆竹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運載車、船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的安全規定,配備相應的消防器材,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二)貨物包裝應當牢固、嚴密,裝載煙花爆竹的汽車、火車、輪船貨廂(艙)內,不得混裝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船應當限速行駛,與前后車、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停靠時須有專人看守;
(四)敞篷車、船裝載的煙花爆竹,應當用苫布蓋嚴、捆牢;
(五)運輸、裝卸人員必須掌握煙花爆竹安全常識,裝卸時嚴禁拖拉、擠壓、撞擊、拋摔。
鐵路、水上運輸煙花爆竹,除按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辦理《爆炸物品運輸證》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分別到鐵路部門和港(航)務監督部門辦理相應手續。
第三十四條禁止無證和超量運輸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搭乘火車、輪船、飛機、長途客車、城市公共汽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的行李、包裹、貨物和郵寄的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禁止偽裝或者偽造品名運輸煙花爆竹。
南昌市占道施工作業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江西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御辦法[2023年修訂]
江西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3年修訂】
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江西省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監…
江西省農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江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
江西省消防條例
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江西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江西省非煤礦礦山企業班組長安全培訓…
宜春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