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行業技術創新、科技進步和安全生產,規范民爆行業的科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民爆行業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項目包括:民爆新產品、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設施的科研開發,現有技術(含工藝、裝備等)的重大改進,自動化技術和信息化技術在民爆行業的應用等。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生產定型。
第三條 鼓勵具備科研條件的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民爆科研、技術創新等活動。從事新產品、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設施的研發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開展與涉爆有關的活動,應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規定的爆炸品試制、銷毀與性能測試的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實(試)驗安全操作規程;
(四)項目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民爆從業經歷,項目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 嚴禁在正在進行生產活動的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制民爆物品,生產車間用作試驗場所期間,嚴禁組織生產活動。研制單位為科研設立的試驗生產線(點)等場所,應懸掛“×××試驗生產線(或點)”的警示標志牌,并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過當地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或試驗所依托的企業組織的安全評估,對試驗場所條件、試驗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評估;
(二)試驗前,需要清理所有生產用涉爆物品,徹底清洗干凈試驗場地和相關設備、管線;疏散所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和物品;
(三)試驗后,需清理干凈所有試驗物品、試驗場地、設備、管線等,設備設施完全還原且由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后,方可恢復生產活動。
第五條 與民爆行業有關的科研立項,均應向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涉及以下立項,由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我部立項備案:
(一)現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產品的研發(含國內首創或將國外先進技術首次應用于國內);
(二)對現有產品生產工藝及裝備的重大技術改進,并對產品性能、質量、生產安全有重大影響;
(三)納入《民爆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的新設備的研發及目錄中設備的重大技術改進(含國內首創或將國外先進技術首次應用于國內);
(四)列入《民爆關鍵技術目錄》項目的研究;
(五)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我部明確要求管理的項目。
第六條 工信部立項備案的科研項目,由我部組織科技成果鑒定;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備案的科研項目,由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科技成果鑒定。
第七條 申請科技成果鑒定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了立項任務書或合作開發合同上所列任務;
(二)鑒定資料齊全、準確、真實有效(具體要求見附件一);
(三)研制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備驗收條件的預審結論;
(四)新產品試制產量應達到:工業炸藥不少于2.5t,用戶試用量不少于2t;工業雷管每個品種(延期雷管以各段別計)試制量不少于1000發,用戶試用量不少于500發,其它產品根據產品特點,由組織鑒定單位確定(只限于新產品科技成果鑒定);
(五)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設施運轉穩定可靠,其生產量達到年設計產能的5%。
第八條 科技成果鑒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立項任務書或合同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完整性,并符合規定;
(三)創新性、先進性、可行性;
(四)應用價值及推廣前景;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九條 鑒定工作流程
(一)申請。
凡具備鑒定條件的科技成果,由研制單位如實填寫《科技成果鑒定申請表》(以下簡稱《鑒定申請表》,見附件二),并提交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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