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日期】2009-06-26
【實施日期】2009-06-2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的建設管理,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效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本工程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以改善藏區游牧民生產生活條件,促進生產生活方式轉變,提高生活水平和保護草原生態環境為總體目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涉及的游牧民定居工程項目。
第四條 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的基本內容主要為定居房屋和牲畜棚圈。其標準為:每戶建設定居房屋不低于60平方米;建設牲畜暖棚不低于120平方米。
第五條 項目建設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的原則。各地經濟水平、建設條件、建設成本、牧民自籌能力等差異較大,尤其是青南地區貧困程度深、交通不便、運輸距離長、建設成本高,政策上要給予傾斜。建設重點必須是無房戶和危房戶。
(二)堅持整體謀劃,加快牧區人口向城鎮轉移的原則。牧區人口增長過快,牲畜飼養數量持續增加,草地長期處于高負荷運轉狀態,是草地生態退化的主要原因。工程實施要整體謀劃,加大牧區人口向城鎮轉移力度,優先鼓勵具有較強自立能力、進城愿望較強烈的牧戶和有計劃地組織無畜戶、少畜戶、民政供養的牧戶向城鎮轉移定居;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牧民的意愿,通過貨幣補助的方式,統一購房,建設移民新區。
(三)堅持合理布局,盡量集中的原則。定居房屋在尊重牧民意愿的前提下,從發展草原集約化經營的角度,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引導牧民適度聚居,盡量集中。
(四)堅持統籌安排,先易后難的原則。項目戶的選擇要統籌安排,先易后難,優先選擇施工條件相對較好、基礎工作扎實、干部群眾積極性高的縣、鄉、村實施。
(五)堅持科學規劃,整體推進的原則。統一規劃,科學論證,工程建設必須整村、整鄉推進。
第六條 項目建設的基本要求:
(一)必須做到與重大規劃相結合。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須與《青海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生態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青海湖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規劃》、《青海湖景區旅游整體策劃》緊密結合,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相互協調,避免重復建設。
(二)必須做到與重點工程相結合。實施游牧民定居工程,必須與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退牧還草工程、三江源生態移民工程及其他建設項目相結合,同步實施,做好配套工程建設。
(三)必須做到與生態畜牧業發展相結合。按照生態畜牧業發展的總體要求,以國家即將出臺的草地生態補償政策為基礎,規范和完善草原流轉機制,促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把發展草地適度規模經營與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同步推進,推動牧民生產生活方式的轉變。
(四)必須做到統建和自建相結合。游牧民定居工程點多面廣,應在尊重牧民群眾建房意愿的基礎上,加強政府組織引導。統建住房,通過招投標確定施工隊伍,在統一規劃、統一備料、統一建設的前提下,鼓勵牧民群眾投工投勞;自建住房,在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圖紙、統一大宗建材政府集中采購和分配的前提下,以當地能工巧匠為核心組建施工隊,采取互幫互助、互惠互利的方式,自建家園。各地要嚴格落實工程質量的監管措施,確保工程質量。
第二章 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青海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協調,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項目區州人民政府負總責,縣級人民政府是責任主體,鄉鎮政府和村委會組織帶領牧戶開展工程建設。
第八條 青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領導和監督《規劃》的實施,協調和決定《規劃》實施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審定年度實施建議計劃。
第九條 省農牧廳牽頭成立全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小組,對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主要職責為:
(一)全面指導《規劃》的組織實施。
(二)提出年度工程投資初步建議計劃,安排項目前期工作。
(三)制定工程建設管理辦法。
(四)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總體驗收。
(五)開展《規劃》實施中重大問題的調研,研究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建議,協調解決《規劃》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六)落實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決議和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定居房屋戶型、結構的設計,提供具有民族特色、符合當地牧民生產生活習慣的多種形式定居房設計圖集和技術標準,供工程選用。配合農牧部門對工程進行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規劃的編制、協調落實工程資金,下達年度投資計劃,牽頭組織審查、審批工程年度實施方案。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工程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根據年度投資計劃及時安排下達建設資金,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項目區各州、縣分別成立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小組,組長由州、縣政府主要領導擔任。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州、縣農牧局。
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負責本州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組織實施;編報本州游牧民定居工程規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審核本州各縣的游牧民定居工程規劃和年度作業設計;組織項目縣搞好項目實施管理,協調處理項目建設的重大問題,做好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縣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小組的主要職責為:負責本縣游牧民定居工程的組織實施;組織編報本縣游牧民定居工程規劃、年度投資計劃、實施方案和作業設計;按下達的項目投資計劃和批準的項目文件組織項目建設;對項目建設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及時協調處理項目建設中出現的問題;積極動員和組織牧民參與工程建設。
第三章 項目編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 省農牧廳在綜合分析上年度計劃執行和工程實施進展情況及各地實際需求的基礎上,提出工程年度投資初步建議計劃,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報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領導小組審定,并由省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匯報銜接。待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后,省農牧廳安排各項目縣編制年度實施方案,并在此基礎上編制全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 省發展改革委牽頭對全省藏區游牧民定居工程年度實施方案進行初審后,聯合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牧廳將年度實施方案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待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審核同意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批。
第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農牧廳依據定居工程年度實施方案,提出年度計劃和投資申請,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
第十七條 省級年度投資計劃下達后,各項目縣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小組組織編制工程作業設計,上報州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設工作指導小組審查,縣人民政府行文批準,報省農牧廳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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