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液化石油氣管理,維護液化石油氣生產、供應單位和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供氣、用氣安全,根據《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是指以丙烷、丁烷為主要成份,作為燃料使用的液態石油氣體。
第三條 凡在大連市轄區內供應(含向本單位職工供氣單位)、使用液化氣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液化氣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燃氣管理處具體負責本市液化氣的行業管理和市內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液化氣的日常管理工作。
旅順口區、金州區及其他縣(市)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城市建設管理部門,負責當地的液化氣管理工作,在業務上接受大連市城市燃氣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勞動部門負責液化氣的安全監察;公安消防部門負責液化氣的消防監督;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液化氣的計量、質量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液化氣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液化氣廠(站)的規劃、選址、設計、施工按《大連市城市燃氣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申請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液化氣廠(站)設置符合本市城市燃氣廠(站)布局規劃;
(二)有穩定的、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液化氣氣源;
(三)有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技術標準的固定廠(站)設施和密閉的殘液回收裝置;
(四)有與液化氣供應規模相適應的自有資金;
(五)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儲存、灌裝、氣化等設備和壓力容器、安全附件;
(六)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消防設施和計量器具;
(七)有防火防爆責任制度;
(八)有中級以上(含中級)技術職稱人員負責安全管理工作;
(九)有崗位責任制、操作規程、運行記錄、充裝記錄等內容完備的營業章程和熟悉液化氣技術的專職管理人員;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單位,在市內四區的,應向市燃氣管理處申請;其他縣(市)、區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應向當地城建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初審合格后報市燃氣管理處審查辦理《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購證》。
未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購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出租、涂改、轉借《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購證》。
第八條 取得《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液化石油氣準購證》的單位,還應取得勞動、公安消防部門發給的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后方可經營。
第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從事液化氣供應業務的單位,應按第七條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十條 燃氣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每三年對液化氣供應單位的資質進行一次復審,每二年對液化氣供應站點進行一次復審。
第十一條 液化氣供應單位、供應站點停業、歇業,須妥善落實安置計劃,并提前一個月向燃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燃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向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液化氣供應單位更名或變更法人代表,應向燃氣管理部門備案;分立或合并,應重新申請資質審查,并辦理相應登記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 液化氣廠(站)設施的設置,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按規定配置滅火器材,建立、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及時消除火險隱患。
液化氣貯灌區和液化氣充裝、供應站點,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志和安全宣傳標牌,嚴格規定車輛和人員出入制度,并須有專、兼職消防人員定時巡查。
在液化氣廠(站)的防火安全間距范圍內、閥門井周圍和液化氣輸送管道上方距中心線兩側各五米內,禁止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搭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及堆放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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