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保障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能力鑒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3〕25號)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組織醫療衛生專家依據國家頒布的勞動能力鑒定標準或按省的有關規定,對被鑒定人的傷、病狀況通過醫學檢查進行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護理等級)的鑒別與評定,并作出結論;對被鑒定人停工留薪期(醫療期)、配置輔助器具、舊傷復發、傷與病的關聯等,運用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作出醫學技術性的鑒別與確認,并作出結論意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鐵嶺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申請鑒定的職工(雇工)。
第四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秉公辦事的原則。
第五條 職工因工負傷(含職業病)的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執行。病退(職工因病或非因工傷殘)以及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按照《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試行)》(勞社部發〔2002〕8號)和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2003年3月31日發布的《職工十種常見疾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執行。
第六條 工傷(職業病)的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工傷(職業病)的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因病或非因工傷殘以及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喪失程度分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1-4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5-6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7-10級)。病退(因病或非因工傷殘)須達到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第二章 鑒定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市政府依法成立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財政、監察等行政部門和工會、企業家聯合會、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表為成員的鐵嶺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勞動能力鑒定辦公室),設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具體負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和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負責組織、管理和監督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二)負責建立、健全市勞動能力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和工作制度;
(三)負責建立、管理醫療衛生專家庫和鑒定專家的聘任;
(四)負責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的業務培訓;
(五)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鑒定結論;
(六)負責勞動能力鑒定的咨詢、受理和送達。
第三章 鑒定專家的選聘和管理
第九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鑒定實際需要的專業類別,從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推薦的醫療衛生人員中考核選聘各專科鑒定專家,履行聘用手續并頒發聘書。聘用期一般為3-5年,勝任鑒定工作的,期滿后可連續聘任。
第十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選聘的專家組建成醫療衛生專家庫,實行計算機管理。專家庫的每一專科鑒定專家數量,最低不得少于5人。
列入醫療衛生專家庫的鑒定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
(三)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第十一條 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每次組織實施鑒定前,根據每次鑒定的工作量(鑒定人數)隨機從專家庫所需專科中抽取3名或5名專家組成專科鑒定專家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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