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保證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完好和正常使用,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生產和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大連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連市城市規劃區及建制鎮內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設置、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衛生設施,主要包括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工程設施和環境衛生作業場所等。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是指公共廁所、化糞池、垃圾容器(袋)、容器間、垃圾間、廢物箱、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等。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房)、垃圾(糞便)無害化處理場(廠)、垃圾焚燒爐、廢物粉碎機、廢水脫干機、儲糞池、專用車輛停放場、灑水(沖洗)車供水器、車輛清洗站等。
環境衛生作業場所,是指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作業、休息用房等。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大連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屬的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負責,業務上接受市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的指導。
各級計劃、建設、規劃土地、環保、衛生、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做好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及縣(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開展環境衛生設施科學技術研究,大力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備,使環境衛生設施發展與城市建設發展相適應。
第二章 設施的規劃、建設和設置
第六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設置專業規劃和實施計劃,報政府批準后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
第七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進行城市具體規劃、建設工程選址時,應當會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環境衛生設施的用地范圍。
第八條 經規劃為環境衛生設施的用地,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規劃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建設、設置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環境衛生設施規劃用地或改變其使用性質。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環境衛生設施的,其項目和設計方案必須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經批準的環境衛生設施設計方案,不得隨意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事先征得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新建、改建、擴建環境衛生設施竣工后,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
第十條 進行新區開發、舊區改造及機場、車站、碼頭、商場、賓館、酒店、文化體育娛樂設施、旅游點等公共場所工程建設,其規劃設計方案應包括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內容。
第十一條 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建設工程概算,由主體工程建設單位承擔。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須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驗收合格后,主體工程和環境衛生設施方可投入使用;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或者交納返工、補建工程費用,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返工、補建。
第十二條 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重點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車輛清洗站、無害化處理廠(場)等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三條 新建的公共廁所應當以水沖式廁所為主,不得新建旱廁。對于原有不符合環境衛生標準的公共廁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作出計劃,組織產權單位逐步改造達標。
第十四條 除政府統一規劃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外,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按下列分工設置:
(一)城市道路、廣場等重要場所,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各類公共場所和公共建筑,由經營管理單位或產權人負責;
(三)商業網點和各類集貿市場、攤點,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四)居民住宅區,由開發建設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各類船舶、停車場、小游園等,由產權人或管理者負責;
(六)施工工地,由建設施工單位負責;
(七)各單位內部,由單位自行負責。
第十五條 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各類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定和標準,事先提出設置計劃,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責任單位也可繳納費用,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設置。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后,須經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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