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連市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管理,維護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和《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轄區內從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的企業,以及與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有關的托運人、貨運代理經營人等單位或個人。
第三條 大連市交通局是大連市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大連市道路運輸管理處(簡稱市運管處)具體負責大連市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四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管理,應制定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貫徹安全、準確、迅速、經濟和文明服務的方針,保證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二章 企業設立
第五條 設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須符合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條件和標準。
大連市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設立條件和標準,由市交通局依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大連市實際,另行制定。
第六條 申請開辦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申請人應持申請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企業章程(草案)、驗資證明或資產評估證明以及辦公場所和停車場地使用權證明等有關資料,向企業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市運管處審核后,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可直接向市運管處提出申請,經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有關規定報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經批準設立的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應持《公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稅務部門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手續后,經市運管處核定營運車輛,領取《道路運輸證》。已核準登記的國際集裝箱運輸車輛應裝置國際集裝箱運輸標志牌。
第八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變更名稱、地址、經營規模、隸屬關系、經濟性質或停業的,須按開業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申請停業的企業,必須在停業前三十天內,向市運管處提交申請報告。
第九條 企業擴大經營范圍兼營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的,應按新設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車輛及運輸管理
第十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運輸市場需求和運輸發展規劃及年度實施計劃,對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的運力投放實行宏觀調控,促進運輸市場的健康發展。
第十一條 運輸國際集裝箱的掛車、牽引車、列車等車輛應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和省、市有關規定。購置運輸國際集裝箱車輛(含集裝箱裝卸機械),應事先向市運管處提交申請報告,經批準后方可購進。
外省、市車輛進入我市承運國際集裝箱的,須持有關承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資格證明,到市運管處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職責,保證運輸車輛、裝卸機械及工具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承運期限內的集裝箱和集裝箱內貨物的安全,并在約定的期限內運達指定地點。
第十三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交接集裝箱,應按設備交接單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提取、交付指定的集裝箱,并如實在設備交接單上做出記錄。承運人與場站經營人交接集裝箱,應核對箱號,嚴格按檢查交接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和管理,應采用國際先進的方式和手段,推進信息化進程,建設貨運信息服務網絡,并根據規則的要求,使用電子版本專用單證。
第十五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對經市人民政府確定為搶險、救災等緊急運輸任務的國際集裝箱,實行責任運輸,并應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調度下,及時安排運輸車輛,保證指令性運輸任務的完成。
第十六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不得損害托運人利益,隨意抬價殺價和偷漏稅費;托運人、貨運代理經營人不得壟斷貨源,倒賣或變相倒賣貨源,居間盤剝。
第十七條 市運管處對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企業,每年組織一次年度審驗。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的,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處非法所得額1至3倍的罰款;拒不接受檢查或者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暫扣其車輛、設備、工具,并出具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暫扣憑證;
(二)無道路運輸證、未按規定裝置標志牌從事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未經核準擅自購置國際集裝箱運輸車輛的,處以購車價3%至5%的罰款;
(四)不按規定填寫國際集裝箱運輸設備交接單的,處當月營業收入10%至30%的罰款;
(五)承運人、托運人和貨運代理經營人違反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交易規定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拒絕承運市人民政府確定為搶險、救災等緊急運輸任務的國際集裝箱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對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國際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定實施細則》、《遼寧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涉及物價、工商、稅務等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按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下達行政處罰通知書;實施罰沒款處罰,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票據,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國際集裝箱道路運輸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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