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41號)
《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1年4月1日
甘肅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林業生態環境,保障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林業生態環境,是指影響森林、濕地、荒漠等生態系統的各種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的總和。
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是林地、濕地、沙化土地,重點保護的是以上區域內的動植物資源、自然景觀、生物多樣性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與林業生態環境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堅持統籌規劃、優先保護、科學利用、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誰破壞誰恢復、誰污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提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能力,強化管理,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林業生態補償機制,逐步增加投入,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治理和改善林業生態環境。
第六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其所屬的林業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條例的具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水利、建設、交通、旅游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林業、農業、水利、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新聞媒體以及文化、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加強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普及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增強公民保護林業生態環境的意識。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輿論監督。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林業生態環境的行為都有制止、檢舉或者控告的權利和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 護
第九條 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全省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總體規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組織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本行政區域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審批。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林業生態環境保護的主要區域采取封山禁牧、封山(沙、灘)育林(草)、退耕還林(草)、天然林保護等重點工程治理措施,實施重點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國有林業場站、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等單位,應當采取綜合保護措施,優先保護和恢復森林、濕地、沙化土地的典型區域,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水源涵養區,沙塵暴策源地等生態脆弱區的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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