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路交通管理,維護水路交通秩序,保障水路運輸安全,促進水路交通事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及其管理活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責任。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及有關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路交通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水路交通管理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路交通工作,其所屬的航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港口、渡口、航道、水路運輸管理工作;海事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船舶、浮動設施的檢驗與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路交通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水路運輸
第六條 水路運輸經營實行行政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水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七條 單船載客十二人以下的客船運輸經營,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組織機構、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ǘ┌踩a管理人員應當持有船員適任證書,并與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全日制勞動合同;
(三)總運力達到二十四客位以上;
(四)辦理旅客意外傷害強制險等國家規定的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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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褪∫幎ǖ钠渌麠l件。
單船載客超過十二人的客船運輸經營,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條 申請單船載客十二人以下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應當向設區的市航運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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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髽I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ㄋ模┐皺z驗證書、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
?。ㄎ澹┌踩a管理人員身份證、船員適任證書、勞動合同;
(六)組織機構設置、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ㄆ撸┞每鸵馔鈧娭齐U證明文件;
(八)船舶停靠、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設施的證明文件。
設區的市航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作出許可決定并且頒發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經營資質條件開展經營活動,并保持經營資質條件。
船舶營運時,應當隨船攜帶船舶營業運輸證。
第十條 水路運輸經營者要求停業或者歇業的,應當向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并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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