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被稽察單位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由省發展改革委直接或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情節作出以下處理:
(一)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撥付建設資金;
(四)暫停項目建設;
(五)暫停審批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市州及有關縣市區同類新項目。
涉及有關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職責權限的問題,移交該市州政府和省政府部門處理,處理結果報省政府和省發展改革委。重大處理決定,報省政府批準。
第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后,有關市州、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被稽察單位應當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認真進行整改。省稽察辦要及時掌握整改情況,并組織復查,直至達到整改目標。
第十八條 稽察特派員開展稽察工作所需經費由省財政統一安排。
第十九條 稽察特派員不得接受被稽察單位的饋贈、報酬,不得在被稽察單位報銷費用,不得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宴請、娛樂、旅游、出訪等活動,不得在被稽察單位為本人、親友或者其他人謀取私利。
第二十條 稽察特派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被稽察單位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隱匿不報或者嚴重失職的;
(二)與被稽察單位串通編造虛假稽察報告的;
(三)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
第二十一條 對于稽察特派員的違法違紀行為,被稽察單位有權向省發展改革委或紀檢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 被稽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阻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拒絕、無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員提供財務、工程質量等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三)隱匿、偽造有關資料的;
(四)有妨礙稽察特派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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