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甘肅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
(甘政發〔2011〕54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現將重新修訂的《甘肅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甘肅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安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0〕54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監督,實行稽察特派員制度。
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全省重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進行稽察。
第三條 省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工作由省政府領導,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和管理。省發展改革委設立甘肅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稽察辦”),具體負責項目稽察工作。
第四條 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堅持依法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省重大建設項目是指: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稽察的重大建設項目包括:省政府責成省發展改革委稽察的項目;省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需要稽察的項目;納入全年稽察工作計劃的項目。
第七條 稽察特派員由省發展改革委任免。稽察特派員為專職,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國家公務員身份;
(二)堅持原則,廉潔自律,忠實履行職責;
(三)熟悉項目建設和管理,具有財務、法律、審計或者工程技術等方面的專業知識,并有相應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經過專門的業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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