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發揮城市道路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規劃、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的管理。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道路,是指城市內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具備一定技術條件的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
城市道路范圍以已實施的規劃道路紅線為準;規劃道路紅線尚未實施的,以現狀道路為準。
城市道路分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第四條 城市道路管理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五條 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建設的管理工作;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相關的日常工作由市道橋管理機構負責;
(三)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城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轄區內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和路政的管理工作;
(四)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的行政執法機關負責實施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行政處罰;
(五)發展和改革、城鄉規劃、公安交通、財政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城市道路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國土資源、財政、城管、公安交通、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城市道路發展規劃。
新建城市道路時,應當規劃建設管線(含纜線,下同)共同溝等地下空間設施;改造城市道路時,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建設管線共同溝等地下空間設施。
規劃建設管線共同溝的區域,同類管線應當納入管線共同溝。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發展規劃,編制城市道路建設年度計劃,納入年度城建計劃實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 城市道路規劃和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與鐵路相交處建設立體交通設施;
(二)設計時速超過三十公里每小時的,設置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分離設施;
(三)建設無障礙設施;
(四)在快速路、主干路過街人流相對集中的區域建設人行過街設施;
(五)道路排水設施建設與防止道路內澇相適應。
具備條件的,應當規劃和建設公共交通專用道、港灣式公共交通停靠站臺和公共停車場。
第九條 建設城市道路應當依法履行建設審批程序。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城市道路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第十條 城市道路建設(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下同)前,應當由建設單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地下管線及附屬設施綜合會簽。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組織相關管線主管部門和管護責任單位進行綜合會簽。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到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注冊手續,并提報下列材料:
(一)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的質量技術管理機構組成材料及相關人員崗位資質證書;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技術審查報告和行政審查批準書;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材料齊全后一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手續。
第十二條 投資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道路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申請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二)中標通知書;
(三)施工圖審查批準書;
(四)質量監督注冊表;
(五)安全技術措施備案登記表;
(六)備案的施工合同;
(七)備案工程監理委托合同。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材料符合要求后的四個工作日內予以頒發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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