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養護和維修
第二十三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道路類別、養護等級、養護維修定額和檢測評估結果,測算城市道路年度養護維修經費,編制年度養護維修計劃,經市發展和改革、城鄉建設、財政、公安交通等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城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劃分:
(一)位于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和香坊區的利用政府投資和融資建設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橋梁的養護維修,由市城管部門委托專業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承擔;利用政府投資和融資建設的其他城市道路的養護維修,由所在區城管部門委托專業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承擔。
(二)工業區和住宅區內開放型道路以及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道路,由產權單位委托專業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應當逐步實行小修保養、中修工程定額承包制和大修工程招投標制。
第二十六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技術規范和周期對城市道路進行養護維修,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確保道路暢通和車輛安全通行。
第二十七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城市道路進行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測和特殊檢測,并根據檢測評定結果進行養護維修,保障城市道路功能完好。
第二十八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實行養護維修信息化管理,建立養護維修技術檔案和養護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責任單位作業時,應當避開交通流量高峰期,在作業現場設置規范的圍擋及安全警示防護設施,并設專人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城市道路養護維修作業應當采用低噪聲、防揚塵的施工設備和施工方法。
第三十條 城市道路大修工程實行保修期制度,保修期為二年。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責任單位負責維修。
第三十一條 設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管線檢查井,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規范和標準。
檢查井的產權單位為檢查井的管護責任單位,負責檢查井的巡視、養護維修和管理。發現檢查井破損、與路面不平順以及井蓋丟失的,應當立即設置警示標志,采取規范的防護措施。檢查井蓋丟失的,應當在六個小時內補齊;檢查井破損的,應當在二十四個小時內修復;檢查井與路面不平順的,應當按照規范標準維修。
第三十二條 城管部門應當建立檢查井登記備案制度。對檢查井管護責任單位的巡視、養護維修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經確認為無主的檢查井,暫由城管部門代管,并及時落實管護責任單位。對廢棄的檢查井,城管部門可以進行填埋處理。
第四章 路政管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三十三條 位于道里區、道外區、南崗區和香坊區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橋梁的路政管理,由市城管部門委托市道橋管理機構負責;其他城市道路的路政管理,由所在區城管部門負責。
第三十四條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攪拌水泥砂漿、混凝土及其他拌合物,打砸硬物,排放污染腐蝕物;
(二)從事各類生產、維修、沖洗車輛及經營加工活動;
(三)機動車違反規定占壓人行道;
(四)移動或者損毀道路設施;
(五)其他侵占、損壞城市道路行為。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道路結構。
確需改造人行道、鋪裝裸露地、新開或者封閉進出口的,應當經城管部門批準;新開或者封閉進出口的,還應當征得城鄉規劃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市城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養護技術規范要求,在城市道路上設置限載、限高等標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改變橋梁行車道或者調整行車路線超過道路限載、限高規定的,應當征求市城管部門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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