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技術法規和工程建設標準,并應根據檢查內容建立檢查工作手冊,作好記錄,形成檢查結果報告。
第二十一條 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建設標準實施的全面情況;
(二)各個單位對標準實施進行自查的情況;
(三)對重要技術內容貫徹實施情況的說明;
(四)對工程建設標準化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五)對標準實施監督檢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標準批準部門定期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強制性標準監督的情況進行檢查,對監督不力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三條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工程項目和工程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工程監理人員以及建設單位等相關人員,是否執行強制性條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采取重點檢查、抽查和專項檢查的方式,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關負責人和工程技術人員提供執行標準的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的單位或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違反強制性標準,且影響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其改正。
第二十四條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實施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檢查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告,并抄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五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全市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情況,在各單位、部門自查、抽查的基礎上,對強制性標準的實施進行重點檢查,并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檢查結果。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強制性條文的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區縣(自治縣)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監督管理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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