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強制性標準的實施
第十二條? 工程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應加強單位內部管理,制定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的管理制度,應當對工程建設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經常性自查,以確保強制性標準得到切實貫徹;有關工程管理及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第十三條? 工程勘察設計招標階段,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對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提出具體要求,并作為勘察、設計單位評標定標的依據之一。
??? 在工程施工招標階段,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在招標文件中對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提出具體要求,并作為施工單位評標定標的依據之一。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參建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強制性標準,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及時整改,并應保存整改記錄。未整改合格的,嚴禁通過驗收。
第十五條? 施工、監理、建設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如發現勘察設計有不符合強制性標準規定的,應及時向勘察、設計單位或建設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十六條 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須分別對工程項目執行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寫出貫標檢查報告,并在工程竣工驗收之前完成。工程貫標檢查報告必須經該項目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審核簽字。貫標檢查報告是工程竣工驗收的必備文件,并與竣工驗收資料一起永久保存以備檢查。
工程建設標準貫標檢查報告的內容作如下規定:
(一)工程基本情況:工程名稱、地址、建筑面積、結構類型、基礎類型、開、竣工時間、各責任主體單位全稱、法人代表及責任人姓名;
(二)檢查內容依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檢查要點逐項檢查,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記錄要求真實有效;
(三)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措施。
第四章? 強制性標準的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實施強制性標準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是否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二)是否設立工程建設標準管理崗位并配備相應的標準;
(三)工程項目的規劃、勘察、設計、施工、驗收等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四)工程項目采用的材料、設備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五)工程項目的安全、質量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六)工程中采用的導則、指南、手冊、計算機軟件的內容是否符合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七)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記錄是否完整等。
第十八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技術人員必須熟悉、掌握強制性標準。
第十九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對工程建設勘察、設計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工程建設施工階段執行施工安全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建設施工、驗收、監理等環節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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