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府發[2011]31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
《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重慶市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以下簡稱預警信息)發布,及時、準確、客觀、全面地向社會提供預警信息,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發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布預警信息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警信息,是指可能發生,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信息。
社會安全事件的預警信息發布適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照本辦法實行。
第四條 預警信息包括發布單位、發布時間、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級別、警示事項、事態發展、相關措施、咨詢電話等內容。
第五條 預警信息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特別重大(一級)、重大(二級)、較大(三級)和一般(四級),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
預警信息的分級標準按照《重慶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各類突發事件單項應急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預警信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發布。法律、法規或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區縣(自治縣,以下簡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授權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布。
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市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在突發事件可能影響的區域內發布。市政府授權的部門或單位發布預警信息的,應當同時報市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政府應急辦)備案。
預警信息發布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事態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區縣發布的三、四級預警信息,有升為二級以上趨勢的,應及時上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權的有關部門或單位按規定啟動預警信息發布程序。
特殊情況下,市人民政府可發布各類級別預警信息。
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負責相應級別的預警信息發布工作。
第八條 三、四級預警信息由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和單位領導批準后予以發布。
二級以上預警信息發布實行嚴格審查制度。有關職能部門針對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進行分析研判并形成預警信息,必要時召集有關專家進行會商,預警信息經發布部門主要領導審簽后予以發布。如特殊情況需報市政府審查的,及時報送市政府應急辦,由市政府應急辦審核并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
第九條 預警信息實行統一發布制度,通過市、區縣人民政府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發布。突發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設在市、區縣氣象機構。
第十條 全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手機短信、電子顯示屏、宣傳車、農村“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時、準確地將預警信息傳播給社會各界和公眾。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醫院、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足以周知的有效傳播方式。
第十一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網站和電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準確、無償地向社會公眾傳播預警信息。
第十二條 發布預警信息并宣布進入預警期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向同級軍事機關、駐地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者相關地區的人民政府通報。
第十三條 市外發生突發事件可能影響本市的,市政府應急辦應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應急監測監控,組織專家分析事件的發展趨勢,及時報市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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