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居民委員會應當執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_展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居民住宅樓、院的消防安全進行檢查,糾正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水源等消防違章行為。
(三)發生火災時立即報警.并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撲救火災,疏散居民。
第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ㄒ唬┲贫ㄏ腊踩贫龋鋵嵪腊踩熑?,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ㄈ┍U鲜枭⑼ǖ?、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
?。ㄋ模┍U瞎蚕涝O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ㄒ唬┚S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
?。ǘ﹨⒓佑薪M織的消防安全培訓和火災撲救。
?。ㄈ┳袷毓矆鏊鸵兹家妆锲废腊踩芾硪幎?。
?。ㄋ模┡浜瞎矙C關消防機構和其他組織開展的消防監督檢查。
(五)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消防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必須立即依法查處。
第十七條 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與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關于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規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主管部門與被監督管理單位之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八條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的單位或者個人,有權向其主管部門提出書面行政處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書面向提出建議的單位反饋。
第十九條 行政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實行行政監察。
第二十條 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在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或者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 下級人民政府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直接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或者給予通報批評,發生較大以上火災事故的,對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第一責任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公安派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責任制。給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公民不履行法定的消防安全義務,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落實本辦法規定的消防安全責任制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有關消防管理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刑事犯罪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
煤礦單班入井(坑)作業人數限員規定…
山西省防范瞞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規定
山西省遏制礦山企業瞞報生產安全事故…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22年修訂】
山西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廢止】
山西省煤炭管理條例
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條例
山西省道路運輸條例
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太原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
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
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2016年修訂】【…
山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